
強制旅行社責任險有望 10 月 1 日實施
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旅行社,應當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國家旅遊局會同保監會起草、並於昨日公開徵求意見的《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作出了上述規定。
根據草案,旅行社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應當包括旅行社在組織旅遊活動中依法對旅遊者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承擔的賠償責任和對受旅行社委派並為旅遊者提供服務的人員的人身傷亡承擔的賠償責任。如,因旅行社疏忽或過失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因發生意外事故旅行社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仲裁裁決或者人民法院判決旅行社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據悉,責任限額可以根據旅行社業務經營範圍、經營規模、考試/大風險管控能力、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準和旅行社自身需要,由旅行社與保險公司協商確定,但每人人身傷亡責任限額不得低於20萬元人民幣。
旅行社責任保險的保險費率應當遵循市場化原則,並與旅行社經營風險相匹配。旅行社責任保險的保險期限為1年。旅行社應當在保險合同期滿前及時續保。否則,保險合同期滿前未及時續保,或者人身傷亡責任限額低於20萬元人民幣的,由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旅行社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上述規定自2009年 10月1日起施行。國家旅遊局2001年5月15日發佈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規定》同時廢止。
資料來源:考試大